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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工信[2021]39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305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30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财政局,有关医疗物资储备企业:

根据国家、省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驻马店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驻马店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医疗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常态化医疗物资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有关医药储备和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驻马店市医疗物资生产、流通、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物资储备是为保证在突发各类疫情、灾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满足对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需求的应急保障措施,责任重大,必须严格管理,规范运行,保证实效。

第三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储备形式。按照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政府贴息、有偿调用、节约高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体系和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驻马店市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并会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驻马店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负责调剂、调用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的审批;负责择优挑选、确定承储企业及分配承储额度;负责会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确定并适时调整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的品种;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持全市医疗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医疗物资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负责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本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需求,并统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根据轮换计划需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承储企业收储的医疗专用物资。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含中央、省财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加强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物资储备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其它工作。

第三章 储备品种

第八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确定规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将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分配给选定的承储企业。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将根据全市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全市年度储备规模、计划以及规模、计划调整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主要包括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具体储备品种目录由市卫生健康体育委确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承储企业条件确定分配储备医疗物资目录。储备品种目录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承储企业既往储备品种和现营品种结构状况分配储备品种目录及储备数量,承储企业按分配的品种目录足量储备。如果承储企业不能对分配的个别或多个品种进行储备,或不能达到规定的储备量,应及时写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因市场造成的短缺药品国家、省或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公布的除外)。

第四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市级储备计划,按照调用单执行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任务,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档案,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工作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保证储备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应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及时轮换应急医疗物资;

(三)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安全、使用规范高效;

(四)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明确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六)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满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需要;

(七)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市级医疗物资承储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企业信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商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择优选定。具体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有利于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医疗物资承储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五年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调整医疗物资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品种及数量计划,保证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计划的落实。

对于效期短、平时使用量不大的医疗物资,承储企业确保能够在应急响应时限内供应的医疗物资,可报医疗物资储备主管部门,采取特殊形式储备。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制定医疗物资储备应急工作预案,切实做好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采购合同)的50%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市级储备计划(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及时发现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换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过期失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程序调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应按市级储备计划(采购合同)及时补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为保证本办法所称医疗物资储备资金高效使用,按照平时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非易耗医疗储备物资效用,市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本级医疗机构代储代管部分医疗设备等,相关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调用原则:

1.在各类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启动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2.根据突发应急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有偿使用原则,可向县(区)下达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通知,县区)政府或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备足相应的医疗物资,并对调出物资详细记录,完善交接手续。

3. 按有偿使用原则,对省级或邻市(区)调用我市医疗物资储备的,在出前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由市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承储企业完善调出物资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级医疗物资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和医疗救治设备。确需调用市级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市本级调用医疗储备物资无偿使用,事后按程序使用市本级医疗物资储备金补齐。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1.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向市政府或市卫生健康体育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药品、器械清单及具体接收单位及联系人信息。

2.根据市政府启用储备通知,或市卫生健康体育委的启用储备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后,及时通知储备企业组织配送。

3.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办妥交接手续,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的需要,可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先按要求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的县(市、区)、省内其他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应负责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储备药品、器械的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与医疗物资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疗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须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电话畅通。承储企业的负责人及值班电话应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同级人民政府调配资金构成。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采取预拨加清算的方式拨付资金,统筹用于市级储备计划内的应急医疗物资采购、轮换、日常管理、正常核销报损、贴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八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异地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医药储备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下达。

  第三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县(区)级医疗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调整或收回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医疗储备物资管理工作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写整改保证、追回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会同市财政部门调整或收回市级储备资金:

1. 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储备或调运任务的;

2. 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3. 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4. 不能按时报送储备情况季度报表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储企业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医疗物资储备任务:

企业严重违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

企业诚信缺失的;

受到严重违纪违规处罚的;

4. 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医疗物资储备企业条件的;

5. 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骗取储备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本级文件规定有与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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