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Bureau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Zhumadian Municipal驻政办〔202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15个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驻马店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工信联企业〔2020〕9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健全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决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落实“非禁即入”要求,最大程度实现市场准入便利化。加快推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
(二)深入推进审批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确保审批服务便民化。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全面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三)持续推进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落实“服务企业22条”,通过驻马店服务企业微信群、驻马店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和民营企业诉求响应平台等渠道,24小时收集反映问题,建立台账,跟踪督导。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规范入企检查,完善“有事必服、无事不扰”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县区提升行动和“一联三帮”保企稳业专项行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挂牌服务。落实市、县“首席服务官”制度,实现规上企业、特色园区、专业市场、孵化器全覆盖。探索开展“首席税务官”“首席金融官”“首席人才官”等专项专人对口服务,提高服务精准度。(责任单位:市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微观执法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依法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合法承诺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公正处理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一)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认真落实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百千万”行动计划、“861”暖春行动、“百行进万企”和“金桥工程”要求,建立“双名录”企业服务机制,大力开展以“第一次开户、第一次授信、第一次贷款”为主要内容的“三新”活动,不断密切银企关系、创新产品品种、改进服务模式,持续提高信用贷、续贷、首贷和中长期贷款份额和比重,努力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的目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二)完善普惠授信体系。稳步实施“信贷+信用”普惠授信,不断优化授信、启信、用信、还信等各个环节。逐步构建广覆盖、多样化的普惠授信产品体系,扩大普惠授信覆盖面,切实实现“普”和“惠”,促进普惠授信在复制推广地区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拟发债企业灵活选择发行中期票据、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持续债券融资,推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发债融资,推动“双创孵化”的产业类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设备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业务。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统筹做好防疫期间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服务,简化流程,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等民生领域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积极培养中小企业通过线上办理金融业务的能力,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六)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引导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模式,为企业提供“增效资金”和“救急资金”。鼓励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债转股以及股权融资,推动设立一批大型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发展等关键领域。鼓励政府管理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券商资管等设立股权并购基金,优先支持设立主要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各类股权和债券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展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建立成本管理长效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金融机构准确把握服务收费成本测算、定价和调整方式,推进差异化定价模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反担保要求、延缓代偿追偿等支持政策。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逐步实现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目标。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八)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强化普惠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将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至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提高适用于75%风险权重计提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限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争取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调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改革、退“免”税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积极推进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健全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违规收费。巩固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及时发布退“免”税申报提示,建立完善容缺机制,引导企业运用“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途径,有效缩短办理退“免”税的各类事项申请和资料信息传递时间,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维护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落实价格评审优惠,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发挥基金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市现代农业基金、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基金、天中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战略新兴产业、5G智慧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调动国有投资公司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积极性,健全投资容错机制,鼓励发行基金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提升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我市中小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提高承担研发任务比例。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按有关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探索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对利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上的仪器设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争取省财政按其服务支出的30%给予补助政策。落实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探索政府首购首用制度。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市财政对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50万元。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3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争取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市财政根据省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发明专利、研发成果在驻马店转化,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标《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示范效应。对首次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并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引导大中小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协同和融通发展,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和创新应用,每年推动10家左右中小企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依托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推进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每年推动300家左右中小企业上云,对上云企业给予3000-10000元奖励,具体细则另行规定。推动创建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深入开展网络提速降费行动,持续推动降低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五、不断强化服务保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功能,构建“线上+线下”的多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发挥商会协会作用,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科学技术局)
(二)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驻马店),完善我市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小微企业数据库。建设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驻马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开展精准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一批优秀企业家。开展行业领军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高成长性企业家培训等活动,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举办“驻马店产业强市大讲堂”“天中商坛”,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行业专家来我市专题授课,开阔眼界、提升素质。把握民营企业家代际交接的阶段性特征,强化对“新生代”企业家的培养培训,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整合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同级政府给予相应的支持。搭建高层次人才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健全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机制,在生活上、精神上关心、关爱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能够安心工作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工商联)
(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对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积极争取省级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不含本市)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申报展位不超过2个,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区负担。深化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技术、品牌、营销、服务等优势“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学习先进经验。对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的企业,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区要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推进工作落地见效。
(二)狠抓政策落实。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实效。组织中小企业对各县区各责任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营造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表彰企业家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各县区推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通报表扬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驻马店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
审批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标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政府《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范围内新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要在现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基础上按照“全流程、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事项和流程。各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规定以外的审批事项、评估评价事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产业类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二、工作措施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将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消防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等申请由综合受理窗口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的要求,一次性容缺受理,各部门同步办理。
2.对于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独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告知承诺制,企业作出承诺后不再审查设计方案。
3.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控制在2天以内。
4.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地公布的地质勘察数据开展设计,不再要求委托勘察单位,如需进一步补充工程详细勘察的,可以按照新出让土地和自有土地两种类别实施。对于新出让土地项目,地质勘察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质勘察报告在土地出让时一并提供给建设单位;对于自有土地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地质勘察单位。
5.施工图审查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与项目备案、用地规划许可核准、设计方案审查并行办理,用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
6.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独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推行设计单位承诺制,设计质量安全责任由设计人员承担,政府部门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7.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排水及电力申请等3个环节,办理时限控制在3天以内。
8.除需依法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工程外,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9.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并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时限控制在2天以内。
(二)优化审批流程
1.“一张表单”容缺受理。建设单位通过驻马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受理,水电气暖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同步并行受理,建设单位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如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可同时申报。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一并提交。
2.同步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后,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水电气暖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申请和涉及市政设施类审批,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相关信息通过审批服务平台同步推送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窗口。
3.并联办理。各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信息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施工许可。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全程电子化办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加盖电子签章),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同日一并办结。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执业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提交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纸质量进行全覆盖抽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并承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多测合一。对于验收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测绘,统一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对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共享。
6.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组织规划、建设、城管、人防、城建档案等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推送至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收到相关合格或通过验收意见后,出具备案意见。各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就规划、消防单独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在施工中加强过程监管,并将过程监管中的有关意见及相关信息推送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三)压缩审批时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消防设计审查不超过1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简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
1.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规划市政接口线(项目企业提供)及有关材料推送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并反馈意见,不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优化方案,并再次推送相关部门,如无异议可立即开工。
2.达到接入施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管线信息按部门职责和要求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恢复绿化和道路。
3.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主动服务,在联合验收前主动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设施接入工作,并负责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移交。
(五)试行取消强制外部监理,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管理。
(六)推行联合监督检查
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排水服务部门、电力部门一般只实施1次联合监督检查,检查部门共享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
逐步完善网上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中提供主题式服务,推行“一网通办”,明确网上办理流程。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流程上线前,该类项目可在政务大厅窗口线下受理;在流程上线后,全部进入审批服务平台办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设计质量监管模式,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检查结果纳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可只进行形式性检查。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按规范要求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附件:驻马店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
驻马店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注: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产业类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
驻马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结合驻马店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积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驻马店市经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到2025年,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更加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
(一)完善保护制度。健全专利、商业标志权益、商业秘密、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地方保护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分级保护目录。
(二)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民事、刑事司法保护,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建立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妨碍排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拓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途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市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针对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对高价值专利、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中医药及商业秘密等重点对象的执法保护。开展食品、药品、农资等行业和文化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完善电商平台治理规则。制定实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规则。完善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及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平台版权审核规范体系建设。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中医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三、强化监督共治,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五)加强执法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录入有关信用信息平台。
(六)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开展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知识产权评议。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功能。鼓励支持在专利、著作权保护和交易领域发展应用区块链、5G等技术。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
(七)推动社会参与。加大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知识产权自律规范,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的监管制度。开展流通领域、行业协会、企业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八)强化示范引领。加强各类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强市和省级知识产权强县。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和商标、地理标志品牌,鼓励申报驰名商标,推动知识产权支撑创意产业发展、创意产业与当地重点产业融合发展。
四、优化协同衔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更加高效
(九)加强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知识产权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之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送机制。完善省内外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和案例指导等机制。
(十)健全服务体系。完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活动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站式”服务。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引进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等新型知识产权服务。
(十一)提升保护效能。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实行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融合线上线下监管,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侵权假冒行为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业调解组织和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
五、健全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良好环境
(十二)深化交流合作。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机构、高校与先进国家的科研机构、高校进行交流合作。
(十三)健全信息沟通渠道。综合利用各类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驻马店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权利人关切。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十四)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强PCT专利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优化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六、强化支撑保障,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基础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积极创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建设,优化市、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服务功能。
(十六)培养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纳入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工作框架。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市、县政府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研究制定市、县级财政投入考核办法。鼓励企业、园区、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资金。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七、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九)强化考核评价。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加强奖励激励,按规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大力宣传引导。加强对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宣传,提升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品牌日、中国专利周等的影响力。加强各类媒体联动和舆论引导,搭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传播平台。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驻马店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驻马店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研究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和强市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银保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体委、统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外事办、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国资委、驻马店海关、农科院共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驻马店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订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驻马店市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着力营造全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关于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自流。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准入环境
(一)积极推行“一窗通办”。推动在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建立企业开办专区,将分设的相关部门窗口进行业务整合,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企业开办线下“一窗通办”服务模式。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企业线上审核通过后可线下“一个窗口”一次办理。开辟新经济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建立新经济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着力满足企业个性化登记需求,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为新经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二)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依托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由申请人按照关键字进行条目搜索,自主勾选申报,有效解决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表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通过系统平台将规范化的经营范围条目与许可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一一对应,实现企业信息数据实时自动精准推送,做到登记注册、申办许可、部门监管无缝衔接。
(三)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依法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依托市场监管总局禁限用字词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推进与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库的互联共享,丰富对企业的告知提示内容。探索“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近似名称”人工干预。加强新经济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三、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四)“量身定制”新经济领域企业监管制度
1.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尝试对新设立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调研、指导和服务,找准企业痛点,强化政策引导。除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外,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给企业留足成长空间。
2.建立企业“容错”机制。在新经济领域实行“容错”管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加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其修正错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创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企业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仍未改正的,对其依法采取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4.不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实施定向抽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建立协同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信用河南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结果互认的高效运转机制,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应用。
(六)促进新经济企业诚信自律。加强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推动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守信主体“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监管服务措施,积极营造新经济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研究分析。收集各类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等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掌握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动态,探索新经济领域企业成长发展规律,为后续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四、推进放心舒心城市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消费环境
(八)培育新经济企业品牌。针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特点,加大新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的指导和培训,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运用商标品牌开拓市场的能力;加大对新经济企业在创品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拓宽新经济广告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广告效应引导生产和消费,支持新经济领域商品(或服务)通过广告提升市场美誉度;在各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对新经济领域出现的广告宣传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指导,送法上门,答疑解惑,助推新经济企业快速发展。
(十)培育良好的网络消费市场。梳理和清洗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整合多重数据资源,实施科学分类建档,深化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协作,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协作,服务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创新消费维权新机制。探索搭建消费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互动的消费市场服务平台,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开辟互联网经济体“绿色通道”,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帮助建立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消费纠纷快速和解机制,促进新型消费方式健康发展。
五、加快诚实守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
(十二)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功能
1.建立健全“红黑榜”。建立新经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拓展信用信息共享服务。运用“互联网+信用”思维,建立与其他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3.推进数据合法有序开放。向征信机构、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经济市场主体开放共享信息,支持鼓励新经济市场主体研发信用产品,实现信息及信用产品的互惠互补。
六、实行包容管理审慎执法,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公平环境
(十三)以新执法理念主动服务新经济发展。积极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包容性管理和审慎性执法,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处罚向重指导转变。
(十四)积极探索新经济包容性管理。积极接纳并包容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除督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减少对新经济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不轻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十五)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新经济企业确需立案查处的,优先采用警告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对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建立和完善新经济领域监管执法体系。对出现的新技术、新组织、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经常调研指导,依规依法规范,多出“指导意见”,慎出“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体系,为新经济企业发展留足成长空间。
驻马店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预防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域内的非涉密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任何电子或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职能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属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同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管理,各政务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使用。
第五条政务数据应当坚持安全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政务数据安全事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本县(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条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市级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
第十一条政务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审核使用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负责所提供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但不对其提供的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二条政务数据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数据的安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用途使用数据,加强数据使用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严禁将数据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共享交换时的安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安全流转。
第三章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采取完善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指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员,明确责任,加强防护,维护本单位政务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政务数据收集应通过合法途径,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不得违规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国家秘密等数据。
第十六条政务数据存储场所应当安全可控,符合安全保密条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储重要、涉密数据的介质应当单独保管,不得与互联网连接。核心数据应建立容灾备份制度。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加工应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处理重要、涉密数据的电脑应当专机专用,且不得连接互联网。对个人信息作脱密处理,必须符合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要求。
第十八条政务数据使用应当建立操作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时间等信息。使用数据应限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政务数据传输途径必须符合保密要求,严禁利用互联网传输重要数据和涉密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重要数据和涉密信息。
第二十条对外提供政务数据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不得将政务数据向无关组织、人员提供。向第三方提供政务数据涉及数据提供部门权益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政务数据公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将涉及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政务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务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必要演练,防止发生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发现政务数据安全隐患或事件,按照规定程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迟报和推诿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政务数据安全规定,政务数据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违反政务数据安全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政务数据安全责任事件,由网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制作和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包含电子签章制作系统和电子签章管理应用系统)制作、验证、管理和使用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第三条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印章的分类及使用范围、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两类。
(一)电子公章。指市(县、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可刻制印章的单位(以下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府机关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市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和运维指导。公安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六条电子印章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支持跨系统、跨部门互信互验。
第二章申请与制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制发采用分级管理模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者机构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制发。各部门制定本系统内部电子印章制发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电子印章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名章的(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制作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十条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电子印章,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记录等,确保用章安全。
电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或不定期修改。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出现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书面注销和重新办理申请。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认证、授权、审计等机制。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密码技术标准规范,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证许可的密码产品,以及合法的电子认证机构签发的合规数字证书。
第十九条电子印章制作单位应当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税务、银行等财税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抓紧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强化为投资松绑,全面扩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切实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托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产业园、装备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及各县产业集聚区为项目载体,以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开发为项目抓手,统筹100平方公里产业用地全球招商,依托中国农洽会、城镇化论坛、市长企业家咨询会以及豫沪、京津豫、豫粤、豫闽、豫台等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实施欧洲经贸招商活动等“一带一路”合作计划,面向国内外高端资源开展针对性招商和推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落地,力争至2022年全市累计招商引资额超35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突破3000亿元。
(一)做强做优支柱产业。以优势产业为基础,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为引领,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延链补链和协作配套,重点推进食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新型建材、轻工等战略性支柱产业提升发展,打造食品加工等千亿级产业集群,装备制造、化工等500亿级产业集群,形成电动车、服装纺织、户外休闲等10个县域百亿级以上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商务局,高新区、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提升壮大新兴产业。主动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潮流趋势,瞄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新业态、新模式,以创新引领、集群引进、规模扩张为主攻方向,集中资源培育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和规模优势和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新材料、现代生物和生命健康、环保装备和服务产业、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5G产业等6个新兴产业,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努力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加快形成区域工业增长新引擎。(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商务局,高新区、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推动招商项目建设。强化重大招商项目市级统筹,组建专班开展“一对一”服务,在项目审批、要素配置、基础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争取每年储备5亿元以上重点招商项目100个以上、签约项目80个左右、落地项目60个左右。实施“国有平台+产业基金+企业”合作模式,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资金保障,力争每年承接项目履约率到达90%以上,开工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二、激活主体,推动有效投资增长
(四)加大力度扶持民间投资。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全面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驻政文〔2018〕26号),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开展专项治理,清理和废除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加快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积极引进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外资投资性公司或符合商务部认定标准的外资地区总部,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加大对外资新设项目和增资扩产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引进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及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驻办〔2019〕1号)规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9〕7号)规定,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新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五)积极推动市属国企投资。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通过资产整合与资本运营等形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以租代建、资产置换、委托建设、代建管理、集中配建等方式,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学校项目、交通项目、景观项目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配建物业的接收主体,盘活处置市属国有资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市属有关国企)
(六)强化政府投资服务职能。转变资金直投、财政兜底等传统思维,全面贯彻“经营城市”的理念,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市财政和市属国企的联动互补格局,通过混改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重大项目投资,加快城市品质提升建设步伐。充分发掘PPP吸引撬动社会资本的优势,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助推重要领域、重点行业、重大工程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加快招引项目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和牵引效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保障,承接项目加快落地
(七)完善土地事先储备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协调建设用地指标,每年预留不低于当年全市总用地指标的 1/3 用于招商项目建设。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实行土地事先储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前做好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等工作,变“项目等土地”为“土地等项目”,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
(八)建立环境指标预留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全市环境总量控制指标和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统筹做好环境总量指标平衡测算,优先为招商项目建设预留环境总量指标。中心城区各区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推进减排设施和减排项目建设,着力为招商项目建设腾出环境总量指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驿城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
(九)开辟要素保障绿色通道。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主动搞好衔接,为招商项目落地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提供“七通一平”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了解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在人才输送、劳动用工等方面针对项目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中业水务、市供电公司、豫南燃气公司、国电热电)
(十)积极推进驻马店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申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机制,强力推进。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验收标准,加快完善相关软硬件基础设施,加强申建协调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中心(B型)早日申建成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马店海关、财政局、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高新区管委会)
四、降低成本,打造投资洼地
(十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引进研发团队,在本地或异地建立研发中心(研发研究院)。对当年新获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支持;对当年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支持;对当年获批的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设立企业创新研究院,引进世界领先、国内一流的研发团队或科学家,并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明显的,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支持。支技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升级改造项目,项目达产验收后,按照设备、研发、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由受益财政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研发、软硬件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研发、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支持企业积极争取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照设备、软硬件给予一定补助。对通过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认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十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和要素成本。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有效降低项目实施涉及的税费、融资、用地等建设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合理设立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清理取消违规收费。有效降低建设要素成本。完善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土地出让金(租金)缴纳方式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8〕49号)相关规定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用地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三)降低优质企业并购成本。发挥产业并购基金作用,支持我市有并购能力的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企业、平台类国有企业等开展产业并购,打通从并购主体、融资资金、中介服务机构到并购标的的业务链条。按照《驻马店市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驻政办〔2020〕48号)规定,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市政府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100万元,市政府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受益财政奖励150万元,市政府奖励1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五、强化扶持,加大力度纾困助企
(十四)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我市金融机构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积极争取上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企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支持我市企业发展。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收益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给予投资项目开发主体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发展企业财产、科技、专利、安全生产责任等保险业务。支持企业投保海关税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补贴。支持银行机构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争取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支持省、市基金参与我市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与域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力争2020年再引进1—2家金融机构入驻。(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十五)加大财政类资金保障力度。市县财政分级设立一定规模的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专项扶持资金,落实我市对工业投资、技改投资进行奖补等产业强市政策奖励,对特定行业和产业进行扶持。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研究,积极争取专项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河南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投资〔2020〕77号)要求,积极谋划申报项目,拓宽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传统大基建及新基建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加快涉企财政补贴审核兑现,简化优化涉企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涉及2020年扶持项目需在未来两年兑现奖补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优化服务,推动项目提速提效
(十六)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四个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20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在2019年改革基础上再减少20%以上,工业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长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搭建完成从项目签约到项目竣工验收全流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四天办四证”“拿地即开工”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驿城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建立土地等项目工作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建立项目储备库,滚动制订三年项目落地布局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省市重点项目谋划布局,优化土地报审报批流程,加快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进一步完备土地收储制度,有序开展土地征收。加快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力争土地从“生地”变为“熟地”,为土地等项目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八)探索工业项目出让评估方式。探索工业地价分区域年评估制度,推行带修规出让。制订相关评估工作制度,原则上一年分区域评估一次,每次有效期一年。推行带修规出让,项目单位在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可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控规出具修规方案,在提交专家评审会和市规委会审议规划条件时将修规方案一并审议,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将通过专家评审会和市规委会审议的修规方案作为规划条件的一部分一并出具,企业在竞拍土地后按照规划条件所附的修规方案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委会和规委会全部成员单位)
(十九)实行“区域评估”制度。推进“一张蓝图”和业务协同平台建设,以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和重点项目区域等为重点评估区域,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评估成果统一推送到数据库,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商务局)
(二十)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和“联合审验”。严格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发挥四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作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减放并转调”要求,提高审批时效;实行设计方案联合审査制度,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推进施工图数字化审图系统升级工作,加快推进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推行电子化联合审图。对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执业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设计负责人提交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纸质量进行全覆盖抽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二十一)实施环评正面审批清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部分行业,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开展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相关的部分行业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二)推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各有关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有关部门依据联合测绘、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相应的行政验收手续,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书和其他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整改完成后,经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复验合格的,通过系统平台反馈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推进验收工作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城建档案馆、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豫南燃气公司、国电热电)
(二十三)全面推广告知承诺制和豁免清单制度。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梳理公布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制定统一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在小型仓储工业类项目改造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引入豁免清单制度,详细分类出台豁免清单,既可以豁免某一类项目,也可以豁免某一类项目的某些审批事项,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十四)加强审批服务中介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优质高效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严格实行驻马店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托驻马店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平台,探索由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超市,充实中介服务资源库,扩大中介服务供给范围,提升供给质量。完善中介服务用户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的“双评价”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强化中介服务监管,依托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行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七、提升效能,盘活现有要素资源
(二十五)提升用地综合效能。全面梳理已出让土地开工情况,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不再延长开工期限,超期一年以上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落实闲置土地盘活新机制,按照“以用为先”原则,对政府方与企业方混合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允许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与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相结合的混合处置措施加快开发。开展税收产值贡献考核专项行动,未达到承诺财政贡献等指标要求的项目方,须按照相应条款兑现,或承担补偿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示范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坚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两手抓,采取“产业园区+创新孵化器+产业基金+产业联盟”一体化推进模式,持续培育传统优势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集群。继续抓好食品加工、轻纺、装备制造、化工、生物医药、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分别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到2022年力争形成2~3个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大力培育新能源汽车、现代生物和生命健康、环保装备和服务产业、新材料、电子信息、5G等新兴产业,落实“三个一批”(一批重点企业、一批重点项目、一批重点事项)工作清单制度,推动新兴产业成规模、上档次,5年内每个县区至少形成一个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百亿级特色产业集群,全市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各县区政府)
八、组织保障
(二十七)建立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服务体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统筹作用,健全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市领导“解难题”会议、“项目周例会”等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系列重点项目痛点难点。强化重点投资项目台账管理机制,全面梳理年内新增投资项目、增资扩产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和新经济新动能项目等重点项目清单,贯彻“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调度要素资源。强化经济监测指导服务机制,组建指导服务队伍下沉一线,精准研判重点项目库企业运营情况,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顾问”。强化银企信息对接机制。强化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积极推行扶持政策“不来即享”,建立“容缺受理”惠企政策落实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招商投资促进局)
(二十八)强化投资促进考核与统计监测。探索制订投资松绑工作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从内外资引进、重特大项目引进、项目落地、平台建设等方面,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机制。强化投资问责机制,综合投资完成率、增长率和贡献率等主要指标,每半年约谈全市排名后三名单位。完善投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投诉服务平台,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强化督促解决。加强投资运行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商投资促进局、统计局)
驻马店市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河南省创新示范专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积极培育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省、市创新示范专项,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提供新动能。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大型仪器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资源开展科技研发、质量检测和科学实验。指导民营企业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申请省双向补贴资金。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和创新应用,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每年推动10家左右中小企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创建省级智能工厂、车间,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依托本地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云计算大数据资源,打造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聚集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首年免费向中小企业开放云资源,引导中小企业上云、用云,依据上云、用云服务合同金额一次性给予平台服务商3000—10000元奖励,具体细则另行规定。支持推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等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发挥平台和资源优势,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建设 “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打造 “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园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解决方案,有效引领“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向纵深推进,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九)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增加民营企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重。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一)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相关审批权限承接工作。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引入“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优化认证程序。
(十二)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统一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评价。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
(十四)支持开展信用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大型互联网平台向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放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推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将期(现)房抵押业务所有涉及的抵押登记合同网签、抵押房源资格核验、抵押登记全面集成到金融机场一体化办理,直接布设不动产登记系统银行端,打通与金融机构信贷系统网络通道,实现贷款审批和抵押登记所需信息共享互通。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深度融合。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制造业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六)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
(十七)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十八)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将清欠工作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按照省清欠专项工作组具体要求,聚焦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压实责任主体,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清偿进度,要倒排时间表、路线图,研究制定兜底方案;要对已清偿拖欠账款还款情况、尚未清偿拖欠账款还款计划情况、转办拖欠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任务落实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问题督办工作机制,对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渠道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投诉举报和省清欠办转办的问题线索,逐项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企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提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感,为保市场主体、稳定社会预期、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持创新驱动、高端发展、重点突破、引领示范,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工业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深入开展“互联网+制造”行动,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智造”新路径。重点推进食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化工、新型建材、轻工等传统产业提升发展,加大统筹产业布局力度,强化龙头带动、集群引进、延链补链和协作配套,打造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探索按照“揭榜挂帅、立军令状”的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工程。
(二十二)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和核心技术。优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上重组整合,进一步集聚资源、集中发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三)提升民营企业应急物资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制造业应急保障能力。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生产重要应急物资、设备等,增强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等生产能力建设;引导生产重要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民营企业强化日常供应链管理,增强生产能力储备。对生产、储备重要物资、稀缺医疗物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积极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参与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生产制造投资,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
(二十四)精准帮扶重点民营企业,打通产业链关键环节。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响应快速、程序简单、规则透明的针对性帮扶。及时研判产业链发展趋势,引导企业将产业链关键环节留在国内。
(二十五)依托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促进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规模扩大、水平提升。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相关项目安排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设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
(二十六)有序引导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转移。引导各县区围绕我市装备制造、食品制造、能源化工、生物医药、轻纺、建材等主导产业及各县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发挥我市区位交通、产业基础、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优势,紧盯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瞄准知名制造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走出去”“请进来”洽谈对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产业升级,壮大产业规模,打造民营企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十七)提高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作水平。牢固树立全产业链思维,围绕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向上下游延链、补链、强链,带动产业上下游纵向延伸和横向配套,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三链同构”、融合发展。建立产业“链长制”,详细制定产业链方案,筛选一批主导产业,由市县领导担任“链长”,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主导产业“全产业链”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集群发展。
七、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
(二十八)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依法支持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市场。
(二十九)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新的市场需求。落实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带动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三十)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型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在各类应急救援场景中,开展无人机、机器人等无人智能装备测试。引导企业围绕焊接、上下料、码垛、巡检、消防、防爆巡检和包装等重点领域开展机器换人示范应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机器人“十百千”示范应用倍增工程示范项目及省补贴资金。
(三十一)支持自主研发产品市场迭代应用。组织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意见征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和奖励资金,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水平。
(三十二)助力开拓国际市场。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拓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海外项目投标,避免与国内企业恶性竞争。搭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平台。鼓励行业组织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海外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作用,提供专业化、本地化服务。
八、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三十三)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主个人以及家族财产,分离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企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三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三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企业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健全市场化规范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质量、品牌、安全、环保、财务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增强企业凝聚力。
九、统筹推进政策落实
(三十六)完善涉企政策服务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聚焦“六稳”工作,强化解读回应,通过吹风会、发布会、宣讲会等形式,用好各部门政务信息平台, 做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精准解读国家和地方应对疫情冲击、促“六稳”抓“六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充分阐释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长期向好态势,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要充分发挥“首席服务官”作用,通过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充分运用民营企业诉求平台和驻马店市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收集汇总政策落实方面的“堵点”和“难点”,推动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面对面访谈,对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实行清单式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真正打通政策落实的“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切实让“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八)加强典型推广示范引领。开展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支持试点地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解决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路径和方式,梳理总结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型升级的经验成效,复制推广各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做法。
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发展民营经济,增进民生福祉。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效率导向,深入查摆问题,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金牌“店小二”服务精神,努力提高服务企业效率和水平。
(四十)加快破解融资难题。要强化金融保障、高效低本融资到位,扩大信贷投放,争取上级资金,用好资本市场,规范信用管理,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四十一)切实做好专项对口服务。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县区提升行动和“一联三帮”保企稳业专项行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破解企业发展难题。落实市、县“首席服务官”制度,实现规上企业、特色园区、专业市场、孵化器全覆盖。探索开展“首席税务官”“首席金融官”“首席人才官”等专项专人对口服务,提高服务精准度。
(四十二)强化保障优化环境。要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完善到位,帮助企业解决用地、用工和水电气暖等问题,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舆论环境、社会环境、创业环境、诚信环境,在全社会营造保企稳业、共克时艰浓厚氛围,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
驻马店市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交通、能源、水利、物流、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以及基于信息技术的宽带通信和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服务质量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驻马店市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准确把握基础设施发展共性规律和个性特征,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长效机制,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支撑引领。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国土空间开发紧密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市、县(区)财政能力相协调,体现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方向,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科学把握规模、速度、标准,更好发挥基础设施发展的先行引导作用。
——协调联动、共建共享。树立全局思维,正确处理不同基础设施之间的替代、互补、协调、制约关系,加强战略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和功能配置,提升协同发展水平。
——服务为本、优化供给。坚持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并重,以方便适用为导向,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促进供需精准匹配,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成果。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准确把握部分基础设施自然垄断属性,正确处理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明确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向,科学设计创新发展路径和模式,增强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传统基础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服务品质明显提升,集约精细智能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宽带驻马店”战略目标全面实现,国际国内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础设施发展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系统化、协同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发展,覆盖联通更加广泛均衡,组织运行更加经济高效,建成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二、推动系统化协同化发展
(四)提升全生命周期发展水平。创新完善覆盖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种环节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模式。充分考虑未来发展和运营管理需求,增强规划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提高设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合理保障基础设施论证、决策和实施周期,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控制建设成本,减少浪费损失,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基础设施使用行为特征分析,通过优化功能配置、价格调控和智能改造等手段,提升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完善维护管理体制和老旧设施更新机制。(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五)促进融合联动发展。统筹水利和通航设施、交通设施和通信邮政设施规划建设,推动电力供应与通信设施协同发展。统筹市内市外、城市乡村、地上地下等不同空间尺度,协同推进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增强基础设施国防功能,推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信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
(六)强化战略支撑能力。围绕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两大国家战略,加快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完善农村地区特别是大别山革命老区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加强与“一带一路”设施和宁波、青岛等沿海、沿边口岸协作联通,推动“无水港”建设,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结合科教事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度超前部署重大科技和教育基础设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施职教园区二期工程建设计划,实施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9—2035),加快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和智慧校园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黄淮学院等科研院校)
三、提升智能绿色安全发展水平
(七)推进智能化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形成适应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信息开放共享和综合集成利用,形成智能化运行组织和管理方式。强化基础设施前瞻性、引领性技术的引进利用,积极融入国家、省超高速交通、车联网、大电网和微电网等发展布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等)
(八)加快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和规模,集约节约利用水、土地、廊道等资源,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空间占用。基础设施选址要依法避绕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水土保持设计,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生产建设项目渣土等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基础设施运行效果绿色评价标准,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对已建成基础设施实施绿色化改造。依法开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环境影响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
(九)提升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增强基础设施系统韧性,提升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抵御、应急反应、快速修复能力。推动安全设施配套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基础布局,健全涵盖重点医疗资源、应急物资的管理调度平台。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提升重要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控和安全风险评估,加强重大风险源全过程动态监测监控,构建安全保障技术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卫健体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发展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引进应用,提升自主化发展水平。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和老旧装备,推广智能技术装备和绿色技术。发挥市场优势,推进先进技术装备产业化,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四、完善现代化网络体系
(十一)健全交通基础设施体系。以构筑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加快完善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为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着力形成以驻马店中心城市为中心、纵贯郑州城市群、武汉都市圈、横连淮河经济带主要城市、对接周边省辖市、辐射市域县城的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完善高速公路网。安(阳)罗(山)高速驻马店段、许(昌)信(阳)高速驻马店段2023年建成通车,市域“六纵七横”的高速公路骨架网全面建成,实现“县县双高速”。持续优化提升普通干线公路。加快推进国道、省道进行二级以上技术等级提升改造,实现县县通一级公路、乡乡通二级公路。重点实施国道107、328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省道331、227、335等二级公路改建等重大工程,到2025年,普通干线公路一级公路通车里程650公里以上,二级及以上公路占比达70%以上。到2025年,全市改造提升农村公路2000公里以上,全市各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100%。加快推进洪汝河航道治理工作,强力推进汝河(新蔡班台至板桥水库)航道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积极开展淮河(驻马店境)、洪河、臻头河航运开发工程研究。到2025年,实现内河通航里程97公里。积极争取南阳经驻马店至阜阳铁路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建成平舆、驻马店、泌阳等通用机场;适时推进遂平(嵖岈山)等通用机场建设,远期开展西平、上蔡、泌阳、汝南、正阳等通用机场规划研究和建设。强化客运枢纽一体衔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东、西、南、北四个客运枢纽站建设,每个县建成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客运站,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36处公交场站建设,并按照中心城区每万人15标台公交车配备公交车辆,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适时启动轻轨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慢行交通、无障碍和适老化设施建设。大力推动智能交通发展,制定实施智能交通发展战略,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以冷链物流、快递物流和电商物流为重点,布局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和国家冷链物流物流基地,新建3—5个大型冷链物流加工分拨基地,冷库总库容达到300万立方米以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技术业态模式,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融合联动发展。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成马庄铁路物流园,加快推进福和物流、恒兴物流、万邦农产品物流等一批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县区快递物流配送区域分拨中心,大力推动快递进社区、快递进村工程,打通快递配送最后100米。优化区域功能分工和空间布局,构建“市有园区、县有中心、镇有门店、村有站点”的市域现代物流空间网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驻马店车务段等)
(十三)提升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统筹各类能源基础设施发展,以提升清洁能源生产消费比重为导向完善布局结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10%以上。高效利用上蔡县青电入豫青海—河南特高压及配套工程接收使用青海绿色电力,保障我市能源供应安全。积极推进驻马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优化电源结构、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和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消纳能力,促进资源有效利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发展分布式光伏、风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因地制宜利用小水电资源,推动智能电网建设,为各种分布式能源提供自由接入的动态平台,为节能和需求侧管理提供智能化控制平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出行比例。推进市县乡天然气干线网络建设,实施天然气管道入镇进村工程,完成豫南地区LNG应急储备中心储气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豫南燃气公司等)
(十四)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发展。实施四水同治,加快补齐水利工程短板。完成宿鸭湖水库清淤扩容、板桥水库除险加固、淮河流域滞洪区建设(杨庄、老王坡、蛟停湖)、洪汝河治理、南水北调向四县供水、中心城区生态水系、重点平原洼地治理等工程。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和西部山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及水闸除险加固、出山店及薄山水库向正阳县及平舆县供水、燕山水库向遂平县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开展杨庄滞洪区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洪汝河联通项目前期工作,新建3座中型水库、3座小型水库,逐步建成丰枯调剂、联合调配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和上蔡、汝南、正阳、平舆等县生态水系建设。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和供水保障工程。加强农业灌溉排水设施建设,推进宿鸭湖、薄山、板桥、铜山湖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2025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20万亩,2035年,全市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效节水灌溉的高标准农田。提升大中型水库、淮河流域滞洪区、洪汝河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远程控制能力,推进水利设施智慧化改造和联合调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驻马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五)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着力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提升水、电、气、路、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把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作为治理“城市病”的重要内容,分类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标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快垃圾分类及处置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2021年全部完成建成于2000年前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对2005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逐步进行改造。开展社区生活设施智能化改造。2022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均建成1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所有街道办事处均建有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021年,中心城市建成“互联网+养老+民政”信息化系统,每个县区至少打造1个“互联网+养老”服务机构。2025年,实现城市社区规范化建设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通信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等)
(十六)超前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实施新时期“宽带驻马店”战略,持续提升骨干传输网络容量,推进千兆光纤宽带建设,实现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城乡全面覆盖。加快推动全市光线电视网络整合。加快5G网络规模部署和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建设,完成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区5G基站建设,改造现有4G基站铁塔,促进各类信息网络协同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市大数据中心,开展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区块链网络布局。围绕公共卫生、工业生产、公共事业、公共安全、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环境等重点领域和场景,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拓展应用。健全市域重大疫情监控网络,提升疫情监测分析和事前预警水平。推进物联网部署,加快普及远程医疗网络设备。深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医学影像诊断、药物辅助筛选待领域的应用,推广疫情防控智能无人系统。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边缘计算、软件定义网络等技术应用,提高网络资源调度效率和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卫健体委等)
五、健全体制机制
(十七)加强规划统筹衔接。建立以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为统领,以行业、区域基本设施发展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健全市域各类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衔接协调机制,明确规划衔接要求和重点,规范衔接程序,避免交叉重复和相互矛盾。尽快编制完成中心城市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十八)深化投融资改革。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资金保障制度,健全与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相匹配的长期资金筹措渠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论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提高项目可行性。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落实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措施。完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深化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多渠道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健全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投资平台公司等)
(十九)优先完善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境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在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要素获取、经营运行等方面,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推动竞争性业务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平开放。按照市场化方向继续推进天然气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推动完善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要素保障服务,加快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落地。防止基础设施领域的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施机制,市发改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类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牵头编制市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修订相关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细化完善用地、用水、环保等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推动本辖区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主体责任,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加大推进和支持力度,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二十一)鼓励探索创新。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实施一批具有跨领域融合特征、体现智能绿色安全等发展方向的示范工程。加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支持开展综合交通枢纽改造提升工程,加大资金、用地等方面支持力度,提高工程规划和标准水平。鼓励市场主体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模式等创新。
(二十二)强化人才保障。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建立综合性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跨界融合的高端智库,为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创新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二十三)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依托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库,结合“十四五”规划实施,建立完善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入库的项目尽快完善前期手续,满足项目开工条件。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的项目,要努力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二十四)加强督促落实。市发改委牵头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要加快建立督促评估制度,完善社公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和《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精神,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出行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围绕解决“充电难、落地难、找桩难”的突出问题,抢抓国家和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的窗口期,用好政策红利,加大支持力度,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用活省充电智能服务APP,实现桩桩互联、社会共享,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为驻马店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居民区、单位内部、园区(景区)、公路沿线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努力解决“充电难”问题;完善落实财政奖补、项目审批、土地保障、金融支持、电价优惠、配套电网建设等支持政策,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助推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努力解决“落地难”问题;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桩桩互联,推动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实现分时共享,努力解决“找桩难”问题,满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区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市直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市级公共机构和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中心、财政局)
4.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各产业集聚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5.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 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1.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中心)
3.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三)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1.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市县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市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市县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5.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省级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年度以省级具体奖补政策为准。对符合省级设备奖补条件的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如我市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省级奖补标准,将根据各县区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排名对省级建设奖补资金进行分配。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申报并获得专项奖补资金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专项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申请省级财政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报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申报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标准以省级奖补方案为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地方政府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责任单位: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5.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
(五)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1.发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搭建覆盖全市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贯彻落实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执行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领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驻马店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监督,细化实化各项政策举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格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细分任务的责任主体,实行目标管理,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同向发力,密切合作,抓好抓实抓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强化作风建设。坚持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质增效的总抓手,以解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缺位留白、推诿扯皮,持之以恒强化作风建设,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对各项具体任务推进情况进行严格督查问效,对于推进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方和单位,实行问责监督。
附件: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附件
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金冬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谢彦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宇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员:杨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鲁武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白云鹤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张群斌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王鑫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周宁 市园林绿化中心主任
陈卫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周海成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大琳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毛海法 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朱敏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仝猛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冯文福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谢红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杨建丰 市城市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吴小伟 市科学技术局二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罗宇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驻马店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省各项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全市消费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我市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有条件向制造企业开放数据,赋能制造企业形成数据驱动生产能力,发展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卫健体委)
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健体委)
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扩大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地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烟草专卖局)
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体委、税务局)
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改造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形成以乡镇为中心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入,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邮政管理局)
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绿色、生态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丰富城乡市场供给,扩大鲜活农产品消费。(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驻马店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驻马店海关、税务局)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市内交易流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有条件的县区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等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积极培育形成若干县区重点消费市场,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推动市内销售的国际品牌与发达国家市场在品质价格、上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步接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中华老字号中确需保护的传统技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各县区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
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驻马店海关、市场监管局)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县区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驻马店银保监分局)
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驻马店海关、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出专项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督导,确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驻马店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7号)文件精神,为稳定我市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砂石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控制河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努力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强化规划引导,编制《驻马店市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以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带动机制砂石产业布局优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能力等因素,支持驿城区、确山县、泌阳县等具备条件的县区编制机制砂石产业发展规划,报省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驿城区、确山县、泌阳县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水利局负责)。引导和支持确山县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建设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规范项目建设。新建机制砂石项目要依法办理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违规新增产能。按照原料来源对机制砂石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跨类别项目可加和计算备案产能),对拥有自备矿山的建筑石料企业和水泥企业的项目,根据最大年度可采量或开采剥离废石产生量确定备案产能;对无自备矿山的项目,企业须明确矿石、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等原料来源并提供真实性声明,根据可利用资源总量和5年以上利用期综合确定备案产能。除综合利用废石尾矿、弃渣、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石的项目外,其他新建机制砂石项目备案产能应达到300万吨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强化土地、物流等要素保障,推动符合规划的绿色矿山、优质机制砂石企业和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各地要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小型建筑石料矿山优化布局方案,坚持“关小上大”原则,推进新设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有序投放,积极推行“净矿”出让,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在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前,对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已设大中型砂石类矿山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机制砂石项目清理规范行动,对符合产业布局但手续不齐全或污染环境、安全保障能力差、能耗水平高的企业和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完善手续,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机制砂石企业兼并重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列入绿色矿山建设名录的砂石矿山、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支持砂石骨料龙头企业建设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争取在机制砂石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以及高品质特种砂石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装备、工艺与岩石匹配性研究,扩展可用母岩种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机制砂石应用标准体系。依据机制砂石相关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市各类工程建设中加快推广应用机制砂石。鼓励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
(五)促进机制砂石产业绿色发展。依据我省机制砂行业标准,支持开采、输送、破碎、储存、包装、发运等环节升级改造,推动机制砂石企业全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建设绿色矿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机制砂石企业必须满足超低排放要求,支持现有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市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六)优化运输方式降低物流成本。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广敞顶箱等多式联运模式,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行为。砂石料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应达到80%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发展绿色物流,严格执行超限、环保等公路运输管控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加强河道采砂综合利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合理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规范采砂许可证发放流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负责)。
(二)推动疏浚砂和淤积砂综合利用。加强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河道航道清淤疏浚涉及采挖砂石的,要编制河道砂石处置方案,并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探索开展大中型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负责)。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一)鼓励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制造机制砂石。全面调查统计废石尾矿、矿渣、建筑废弃物等砂石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拥有固体废物资源的企业和机制砂石企业原料供需双向对接制度,实行统筹收储调配。各地要研究制定利用固体废物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和产品专项方案,加快资源整合和技术推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等废石,根据实际利用量按量计征处置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科学技术局负责)。
(二)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综合利用。对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销售收入纳入当地财政管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加强对工程自用土石与剩余土石的统筹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禁止借工程施工、生态修复之名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推广应用河砂替代产品。研究确定河道砂石与机制砂石逐年产能比例,逐步推进砂源替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提升机制砂石在建设用砂中的比例,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限制使用机制砂石、混合砂及由其拌制的预拌混凝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品和技术应用比例,研究推广薄缝砌筑、免抹灰墙体和其他胶结材料等新技术新工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五、加强砂石行业监督管理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涉砂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落实砂石采运“五联单”制度,完善水利、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快速查处机制,推进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背后的黑恶势力,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巡查制度,切实做到“严监管、严查处、常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机制砂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环保等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工程施工用砂石、砂浆进场质量及施工实体质量开展巡查、抽查,确保砂石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加强砂石运输关键环节管理,建立全市砂石货运源头治超信息化监控平台,将砂石企业称重计量设备接入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步拓展砂石生产(开采)和销售信息溯源、税控等功能,预防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税务局负责)。严厉打击砂石行业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层面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税务局等单位参加的市砂石保供稳价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及时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效果,推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开展砂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适时发布全市砂石供需和重点项目砂石需求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砂石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方要制定应急保供方案,统筹协调货源和运力,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保障防汛、铁路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发挥现有应急指挥机制作用,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应急用砂石开采机制,实行专砂专用,实现跨县域调动应急用砂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
驻马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对各部门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初审,参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评价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相关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建立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下一年拟建的政务信息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初审,如有异议可以责成项目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出具初审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对涉及信息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批程序。
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八条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一)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环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由国家统一部署、中央和地方分级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安排,直接向市 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核定内容组织采购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出具意见函,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我市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机房和专网,待条件具备后,已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已有业务专网逐步并入市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单位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请示文件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我市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情况、全口径备案表等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否纳入市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对逾期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省、市政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成立评价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核;如果认为不能与市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
严格落实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纳入省重点白名单的企业,成立服务专班,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地。定期召开政策解读沙龙等活动,当好“红娘”和“店小二”,为企业主动服务、靠前服务。落实“外资企业服务日”制度,深化企业宁静日活动,每月15日开展“政策上门、服务下沉”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跟踪服务,建立外资企业问题台账和销号制度,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科学论证,做到分类施策,区分企业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分清轻重缓急,“一企一策”制定纾困帮扶方案。(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县区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县两级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机制。对已签约外资项目建立工作台账,组建工作专班,加强跟踪督导,认真落实“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分包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工作方案、坚持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程为企业入驻代办各种证照,对重大外资项目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外资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快速反应,及时会商协调解决,力争已签约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联系领导每半年至少走访联系企业(项目)1次,领导联系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每年轮换1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协调机制
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优化协调规则,规范协调程序,提高协调效率,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企业投诉的问题,对外公布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市政府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设在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要定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问题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牵头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稳步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并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一条“事项最明、材料最少、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佳”的项目开工新路,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帮扶机制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开放理念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指导作用,联动涉外部门共同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各类交流合作活动,为企业对接市场、对接客户、开展项目投资合作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搭建平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落实政企对接机制,建立企业家、银行家联谊机制,加强金融政策、金融产品宣传,不断提高外资企业的融资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工作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相关解读:1.关于《驻马店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4.《关于建立驻马店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文件解读
5.关于《驻马店市关于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的解读
8.《驻马店市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解读
9.《驻马店市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11.关于《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1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15.关于《驻马店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方案》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526号广安大厦 | 联系电话:0396-2912989
邮 编:463000 | 邮 箱:zmdgxj 163.com
ICP备案:豫ICP备17048795号-2| 网站标识码:41170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