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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浏览次数:177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2

设立依据

1、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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